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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可向责任人追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21 阅读:3586次 双击自动滚屏

    北京晨报10月21日报道 因“杀妻”被判15年的佘祥林服刑数年后被证实无罪;“被害人”突然回家,“杀害”同村人的赵作海的冤屈才被洗刷……近年,“国家赔偿”一次次频繁见于报端。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列入财政预算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

    送审稿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责任人最多承担全部赔偿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两年基本工资。

    挪用赔偿费用依法惩处

    送审稿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挪用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等行为,将依法惩处。

    马上就访

    亮点:一人“犯错”一人当 不足:处罚威慑力不够大

    以前,对于国家赔偿,一直存在“办案人员办错案,纳税人集体买单”的非议。此次送审稿规定,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表示,此次送审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偿”,并有明确的比例限制,而这种比例的上下幅度也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的自由裁量权。

    就最高追偿限额,尹富强认为,如果按照送审稿规定以“基本工资”为标准的话,难免会让这种处罚制度流于形式,部分单位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较低,如果处罚限额过低的话,这种处罚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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