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因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04)格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本所律师请求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判决并中止该判决执行。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的进行调查取证,并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