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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诉耿健、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拆迁纠纷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25 阅读:12067次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简介
    李霞(化名)的父亲李红军(化名)是西安市某拉链厂职工,1982年拉链厂将其所有的东院东排第二户的房屋分给李红军居住,同年李霞及其母亲也搬入共同居住。2002年1月份,拉链厂进行房改,将分给李红军居住的房屋装让给了李霞。耿健是李霞弟弟的妻弟,李霞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耿健居住,同时将房产手续一并交给了耿健。2008年,因唐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建设需拆迁该房屋,耿健持房产手续及李霞的赠与书与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李霞认为赠与书是耿健伪造,保护办应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遂起纠纷,协商不成,李霞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的委托指派潘相君、龚健律师具体承办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代理思路:1、保护办与耿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是没有问题的,即李霞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单位公房转让证明上虽然写的是原告李霞的名字,但耿健却持有该证明,并且还持有李霞将该房屋赠与耿健的赠与书,就形式上而言该房屋现真正的所有权人是耿健,保护办与耿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2、针对李霞所说赠与书是伪造的,该主张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保护办对被拆迁人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主要以房产证为基础,包括单位转让证明,如果前来签订协议的人与以上不服,则需提供合法持有该证书的手续,如买卖合同、赠与书等,本案既是如此。保护办对耿健被拆迁人地位的认定已经尽到了形式上审查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3、如李霞对赠与书上其本人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不管鉴定结果如何,这实质上已属于李霞与耿健之间的法律纠纷,与保护办无关。即使鉴定结果为非李霞本人签名,有过错的也不在保护办方,只需再与李霞重签安置协议,其他的责任应该是没有的。
法院审理
    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霞申请笔迹鉴定,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赠与书上李霞签名非其本人书写。经新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李霞所有,保护办与耿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解除,李霞支付给耿健补偿款3000元。
律师点评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如果房产证上与前来签协议的是同一个人则不存在问题,反之则需要仔细审查,要做到审查认定被拆迁人方面没有过错。同时,也提醒那些并非真正拥有房屋产权的人,机关算尽可能一时得逞,但事实终究是要被查清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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