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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兰(化名)诉白素英(化名)、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拆迁纠纷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25 阅读:11415次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简介
    白春兰、白齐明(化名)系兄妹关系,其父白玉生(化名)生前在西安市新城区火车站旁有两处房产,白玉生与1983年1月去世,其名下两处房产未分割继承。1984年,白启明将其父遗留下的两处房产进行了翻建,产权人仍登记在其父白玉生名下。翻建时,白春兰知道此事,但并未阻止也未提出异议。2008年6月,因唐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这两处房产,白启明遂将其中的一处房产赠与给了其女白素英,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与白素英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白春兰认为该处房产应为其与白启明的共同财产,保护办与白素英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侵犯了其继承权利,遂起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保护办与白素英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代理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的委托,指派潘相君、苑玉领律师具体承办此案。两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从所掌握的证据来看,两位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思路:1、很明显,白启明在1984年对其父遗留房产进行了翻建,因该遗留房产尚未分割继承,白启明的翻建行为侵犯了白春兰的继承权,白春兰当时也知道此事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现在白春兰如要想继续继承此房屋显然得不到法律支持。2、我方现已与白素英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白春兰起诉要求确认该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为使该协议效力维持下去,应最大限度增加原告诉讼困难,则我方应提出白春兰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白春兰是否还是该诉争房屋的共有人身份尚未明确,则其起诉要求确认该安置协议无效即缺少必要的基础,这就把本案引到了析产继承权的道路上。很显然,在此道路上原告是走不通的。
法院审理】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原告应先处理该房屋权属,再解决对外协议效力问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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