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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洁诉陈伟、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拆迁纠纷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29 阅读:11621次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简介】

       刘爽(化名)系西安铁路局一员工,居住在铁四村某号房屋内,该房屋属西安铁路局所有。1980年,龚洁(化名)与刘爽的儿子陈强结婚,户口也迁了过来并一直居住在此至该房拆迁。刘爽于2000年去世,2008年5月份,西安铁路局进行房改,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刘爽并并变更了产权人。2008年6月,因唐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此房屋,陈伟(化名)持房屋产权证、社区亲属身份关系证明、委托书与保护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龚洁认为该拆迁安置协议剥夺了其承租权,其才是被拆迁人,双方协商不成,龚洁遂诉至到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的委托指派赵君儒、张文和律师具体承办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代理思路:1、本案诉争房屋原系西安铁路局所有,该地区拆迁前西安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专门对该村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下发了一个处理意见,主要内容就是要把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职工以前租住的公产在这次拆迁时按现行房改政策转换为职工个人的产权。作为拆迁时的原产权人西安铁路局有权决定房屋出售的对象,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既然原产权人在拆迁时按政策把该诉争房屋的产权出售给了刘爽,拆迁时也就不存在租赁关系了,保护办拆迁时的被拆迁人就是刘爽。所以,原告龚洁所说的侵犯其承租权以及其应作为被拆迁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该房屋的原产权人将产权出售给刘爽,刘爽现已死亡,该房屋就成为遗产由刘爽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拆迁时刘爽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委托陈伟处理拆迁相关事宜,该遗产尚未分割,有委托书为证,保护办与作为受托人的陈伟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办形式审查没有问题。
   【法院审理】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基本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当庭告知原告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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