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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力诉赵长江、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返还财产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29 阅读:12560次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简介】
    马力(化名)、赵长江(化名)系夫妻,1990年双方登记结婚,2003年双方经新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马力居住在黄家窑某号房屋,该房屋有3层9间,其中一层两间房屋系赵长江婚前财产,其余房产有一部分系双方婚后财产,有一部分在双方离婚时赵长江已经处分给了马力。2008年7月,因唐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该处房屋,赵长江持房产证、土地租用证、该房屋的原始买卖契约与保护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马力得知后,认为侵犯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遂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应得的过渡费、拆迁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奖励费、房屋补差价款等共计约40万元。
律师代理】
    我所受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的委托指派潘相君、张文和律师具体承办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代理思路:1、保护办对被拆迁人资格认定是正确的。保护办在具体实施拆迁时,对被拆迁人的资格只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资格要求的,就可以作为被拆迁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所有权人是赵长江,土地证虽然记载的使用权人是满军(化名),但从赵长江提供给保护办的一份其与满军的买房契约中可以清楚看出该房屋原是满军所有,后满军与赵长江签订一份卖房契约由满军将该房屋卖与给了赵长江,后赵长江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拆迁时赵长江作为诉争房屋产权人相应的被认定为被拆迁人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2、既然赵长江作为被拆迁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则保护办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给予房屋及货币安置是完全合法的,保护办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承担对原告的支付责任,所以马力要求保护办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我方律师按上述代理思路进行辩论,庭审中马力申请撤诉,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马力撤诉,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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