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高某将受害人从西安某小区附近一茶秀将受害人王某带走,控制在未央某洗浴中心,以要账为名将受害人殴打,敲诈勒索时间长达7天,并让受害人分别给张某写下5000元欠条;高某写下1500元欠条,强迫受害人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后在交接钱当中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
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介入,经调查查明:高某并没有实际控制受害人,也没有在案发前跟张某预谋敲诈受害人,会打下欠条也是因为受害人本就欠高某钱,只是在数额部分有一点差异。鉴于以上事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阐述了高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但是侦查机关没有采纳,依然将本案移交检察机关。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仍然出具了高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并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最终高某被无罪释放。